2004年8月31日 星期二

[轉] 擅自破解防盜拷 罰

■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昨(24)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罰責,並新增「防盜拷措施」,未經授權任意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措施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者,將處一年以下徒刑科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但為避免學生等不小心觸法,「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等,微罪免罰。

美國不斷施壓要求我國加強取締盜版與加重侵犯著作權罰責,美國商會日前特地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希望著作權法在臨時會修正通過,這次修正重點包含「海關主動查扣權」「取消意圖、非意圖營利區別」「防盜拷措施」等,都符合美方期待,預料將有助我國與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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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取消重製行為分成「意圖營利」「非意圖營利」的規定,只要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金。不過修法也特別明定,著作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此外,也修正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但為避免青年學生影印、下載資料動輒觸法遭刑罰,修法也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沒有販賣行為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不會處罰。

修正條文也新增海關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經通知權利人及進出口人後,經認定疑似侵權貨物,海關應採暫不放行措施。

立院也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著作權專責機關協助利用人與權利人團體,對有關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做界定,如有關圖書館影印、教學用影印及教育機關遠距教學利用等,應於今年底前完成。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 (24)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我國著作權法制度符合國際規範,經濟部官員預期,今年秋天我國應可望自美國特別301優先觀察名單中除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指出,這次立法院臨時會能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使著作權法較去年通過的修正案內容更進步,將有助於健全我國著作權的整體發展及環境。

官員說,增訂防盜拷措施保護機制,爭取我國數位產業發展的契機: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防止盜拷的保護措施,應得到權利人的合法授權,才能加以規避或破解。」這項修正,主要在符合國內數位產業保護著作權的迫切需求,有助於達成我國「善用網際網路、發展數位產業、電子商務」的「e-Taiwan願景」。

智慧局表示,這次修法雖刪除「非意圖營利」3萬、五份、五件的條件,但並無意影響具體個案的判斷,立法說明中特別註明:「縱使是超越合理使用範圍,構成侵害,是否舉發、是否處罰,檢察官與法官仍應考量侵害的金額及數量,予以裁量」。換句話說,檢察官與法官有充分「微罪不舉」「微罪不罰」的裁量空間。

為對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修正案也有更明確的界定,確保社會大眾利用上的法律安全性。

修正案條文特別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立法院並特別附帶決議,要求:「智慧局有關協助權利人與利用人就圖書館影印、教學用影印及教育機構遠距教學的利用合理使用範圍的界定,應於93年12月31日前完成之」。未來智慧局完成上述合理使用協議後,將送全國權利人、利用人、司法檢、警單位與法院參考,利用人的利用如果在協議範圍內,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另一項重要的修正條文是,增訂海關對於涉嫌侵害物主動暫緩通關放行的規定,由於盜版品的跨國貿易,會使侵權規模擴大,因而賦予海關對於涉嫌侵害物暫緩通關放行的權限,對於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於最短時間內(空運出口貨物: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一個工作日內)到海關協助認定。如此一來,一方面可以防止盜版品跨國貿易,另方面可確保海關通關作業的順暢及合法廠商國際貿易的權益。

【2004/08/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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